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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表演现场直播案
作者: 时间:2006-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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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1993年9月9日,某自治州举行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歌星全XX应邀参加演出。晚会上,全演唱了二首歌曲。当地电视台为了报道这次州庆的所有活动,录制了全演唱的三个镜头,并在电视台“自治州新闻”节目中播放。当地观众收看这则新闻后,非常高兴,认为“看到了名歌星全XX的演出”;“虽只看到了片断,但对名歌星的表演风格也有了个大概印象”。

全XX从来访的少男少女口中了解到,州电视台录制了他三个镜头并在新闻节目中播放后十分不快,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侵犯了他的权利;要求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州电视台认为:这纯粹是新闻采访性质的录制、广播,并非现场直播其表演,电视台的这种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拒绝了全的要求。

全XX便于9月3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院查明:

原告全XX于1993年9月9日应邀参加了自治州举行的“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晚会上,原告全XX演唱了三首歌曲。被告州电视台作为新闻采访,录制了原告全的三个镜头,并在当晚的“自治州新闻”节目播放。原告全XX认为被告州电视台现场直播了其表演,侵犯了其权利,要求被告州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州电视台否认现场直播了原告全XX的表演,只承认为新闻节目作为新闻录制了原告全的三个镜头,并在新闻节目中公开播放,拒绝了原告全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州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录制原告全XX在自治州“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表演时的三个镜头,并在电视台“自治州新闻”节目中播放,这是一种合理使用。原告全XX诉被告州电视台侵权案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全发》第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州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播放原告全XX表演时的三个镜头,是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

分析意见:

本案说明: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现场直播其表演;但是,他人为报道时事新闻等合理使用除外。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只要指名作者(表演者)姓名并不侵犯其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报道时事新闻或介绍、评论、说明某个问题等情况,可以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表演或作品。本案例中的被告州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录制和使用原告全XX表演中的三个片断,并非现场直播,而是为了新闻报道所用,因而是一种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全XX指控被告州电视台侵犯其权利当然也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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