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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电子邮件广告引发合同索赔官司
作者:未知 时间:2006-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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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了302万封电子邮件,却没能如约收到费用,为此,北京金啼鸟广告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新雅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东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26360元及违约金6822元。

  原告诉称,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拍-金啼鸟2005年第一季度eDM(电子邮件)发送项目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提供eDM(电子邮件广告)项目管理、设计制作与发送服务,被告根据其于1月19日签署的《报价单》按eDM(电子邮件)发送量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按质完成了合同项下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原告共发送302万封eDM,合同价款计人民币426360元。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逾期天数支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二,被告累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822元。

  被告辩称,金啼鸟公司未经新雅在线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数据发送eDM的行为违反《合同书》,新雅在线公司依法不应承担其以自己数据发送eDM的费用。金啼鸟公司提供的发送数据不真实,其未能证明实际发送eDM的数量和发送成功率的证据。金啼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新雅在线定期报告eDM的发送情况。新雅在线不支付费用没有违反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因双方列举证据较多,且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证据回去进行核实,本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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