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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外企中国胜诉:外包装也不能侵权
作者:刘树铎 时间:2006-04-1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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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生产巧克力食品的意大利企业费列罗公司,不久前在天津赢得诉讼,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业内人士说,此次费列罗公司的胜诉表明,我国司法机关正在按照国际准则和规范,为中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据了解,费列罗公司是国际巧克力食品四大生产商之一,其产品多年来一直保持着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独创性,构成了其特有的产品商标。但在中国拓展业务的时候,费列罗公司却遇到了难题:不少其他品牌的球状巧克力也穿上了金色“外衣”,费列罗巧克力被淹没在金色海洋之中,其中,一家国内公司的巧克力外包装与其极为相似。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费列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国内这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其相似的系列巧克力包装、装潢,并向其支付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春田说,有证据表明,国内这家公司确实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第一,商品装潢与商标虽然同属于商业表征,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标记。由包装、装潢整体相似所形成的混淆,不可能通过商标的显著性来消除。如果自身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作为仿冒他人包装、装潢的正当理由的话,那么驰名商标的持有人都可以肆意仿冒他人商品的包装与装潢了。当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违反诚实的商业习惯,这是问题的关键。两种巧克力的装潢相似但没有合理的理由,所以,按照惯例,通常可以推定后者具有恶意,也违背了刻意避让的商业惯例。

  第三,费列罗公司的产品包装具有独创性。众所周知,虽然透明塑料盒、包装纸、底托为食品包装业所通用,但三者的组合方式、用色、尺寸等形成的结构却具有极大的选择空间和取舍余地。费列罗公司的产品包装的整体组合具有独创性,并非所谓通用标准。

  据了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既依据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又依据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认为,我国与意大利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遇到我国法律与上述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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