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陆毅为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代言期间,又为另一家电动车厂家做广告。新日公司为此向陆毅及其代理公司索赔120万元。昨天,密云法院认定陆毅及代理公司违约,判令陆毅和代理公司连带向新日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返还已付酬金37万元。
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陆毅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约定,新日公司聘请陆毅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中乾公司作为陆毅的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2007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为另一电动车品牌做销售宣传广告。6月21日,新日公司将陆毅及中乾公司告上密云法院,要求中乾公司、陆毅返还新日公司多支付的酬金及违约金12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陆毅和中乾公司提出反诉,他们称,新日公司违约未付最后一笔48万元的代言费,第一笔代言费也迟延了95天才支付,因此要求新日公司支付最后一笔代言费和滞纳金,以及第一笔代言费的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陆毅在与新日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又成为其他品牌电动车代言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中乾公司违约后,应当退还新日公司已付的部分酬金。新日公司第一笔代言费迟延付款,应向陆毅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0.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