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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宣传精神文明标准》(试行)摘录
作者:佚名 时间:2007-09-27 来源:4A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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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模特肩以下、膝盖以上裸露不得超出15厘米;内衣、内裤商品广告中,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比基尼泳装画面;
不得使用不健康、不正常的女性形象;
不得通过介绍性行为或标有“儿童不宜”等字样达到经营目的;
不得擅改成语、编造不恰当的谐音成语等;
渲染、诱导与现阶段多数人不相适应;
直接或间接宣扬生活方式;
使用表现封建帝王、贵族、大享等特征的名称;
商品名称与商品的实际环境不符;
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
有损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
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
不利于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不利于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
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而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
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
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的;
画面出现青少年及儿童吸烟、饮酒形象的;
通过商品对比抬高国外商品,贬低民族工业产品;
诱导消费者对外国商品盲目崇拜,淡化对民族工业产品的情感;
对民族传统产品冠以“西式”招牌;
非中外合资企业随意打出“中外合资”等招牌,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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