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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连锁加盟广告审查的公告
作者:佚名 时间:2007-09-27 来源:4A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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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媒体单位:

  近期,本市部分媒体上发布的特许经营活动(连锁加盟等)广告,其广告主本身不具备特许人资格,且有利用广告宣传特许收益的内容,违反《广告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本市商业特许活动的广告宣传行为,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定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发布特许经营活动广告,应当查验广告主下列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2.2个以上直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经营时间超过1年);
  3、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证明文件;
  4.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四、不符合特许经营特征的商业招投活动不得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发布广告,包括宣传连锁加盟等。
  五、特许经营活动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如“短期内收回成本”、“一年回报XX万”等承诺收益的内容及回报率、收益率等。
  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许经营活动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对违法发布特许经营活动广告的相关责任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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