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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商:4类户外广告须月底前登记
作者: 时间:2006-10-09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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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哈尔滨市不同路段、不同性质的户外广告分属多个部门管理,从未统一登记,昨起至月底前,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开始统一由工商部门登记办“户口”。

   如果没有“户口”,哈尔滨市的车、船、铁路、车站、码头、机场等户外广告发布场所将不允许再发布户外广告,否则将受处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登记。

  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市工商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部门,必须于8月31日前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据了解,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有四类: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对未登记而发布的户外广告,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而登记过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号,违者责令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提交虚假文件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等其他违法行为,哈尔滨市也有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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