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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测情况通报2006-1
作者: 时间:2006-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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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2005年度全省广告监测情况通报


  2005年,浙江省广告监管工作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为目标,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到05年12月底,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共监测检查各类广告230万余条次,立案查处违法广告案件5040起,比上年同期增长19%;其中,查处虚假广告案件1472起,比上年同期翻了一番;罚没款249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广告发布情况总体趋向规范,全年平均广告违法率为0.67%,同比下降了0.04个百分点,为历年来最低。


  一、监测概况


  经对全省68家报纸、30家电视频道、10家电台频道发布的广告监测表明,在被监测的230万余条次广告中,发现违法广告15350条次。总体上呈现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广告发布日趋规范。全年广告违法率先升后降,总体在1%上下波动。广告违法率和违法量最高出现在5月份,分别达到1.71%和3757条次,其后呈逐月下降趋势,10月份最低,分别为0.23%和505条次。二是广告信用总体良好。从网上提示整改情况看,各媒介均能按要求落实专人每天上网查看,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大多数媒介单位广告信用情况良好,全年广告信用评价结果显示,广告信用指数为80分以上的有71家,比上年增加了20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媒体广告违法问题突出。监测结果显示,2005年仍有18家媒介单位的广告信用指数在60分以下。其中,浙江电台经济台、浙江电台新闻综合台、绍兴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湖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温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5家单位广告信用指数在40分以下。《浙江老年报》、《生活与健康》两家媒体广告违法最为严重,信用指数累计为负分。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四类产品和服务广告的违法问题仍较为突出。在纳入监测的200多种产品和服务中,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违法广告10694条次,占据了违法广告总量的69.67%。其中医疗违法广告占27.6%;药品违法广告占21.26%;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占16.21%;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占4.6%。其违法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欺骗和误导患者(消费者);二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超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以医生、患者的名义作证明;三是保健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四是在医疗广告宣传中违反医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宣传药品功效,并发布国家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癌症、乙型肝炎、白癜风等疾病的医疗广告等。


   (三)电视白天广告和电台讲座广告违法情况较为突出。从2005年4月省工商局将电视白天广告纳入监测范围后,由于电视白天广告和电台讲座广告违法情况较为突出,导致2005年广告信用评价产生较大起伏。一些白天电视中的违法广告和电台讲座中的违法广告屡查屡犯,广告主通过变动发布广告的媒介单位或发布广告的地域,规避广告监测,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违法广告媒介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2005年度广告信用指数低于60分的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整改;对虚假违法广告情况严重、广告信用指数低于40分的媒介单位,除加强违法广告查处外,还要依法采取停止其某类广告发布,甚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等监管措施。


  (二)继续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房地产等广告为重点,集中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一是要根据监测情况,掌握屡查屡犯的和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名单,并将其确定为各地重点监管的对象,实行一对一的重点管理。二是强化对虚假广告的整治力度,通过专家认定等方式进一步突破药品、医疗等虚假广告认定难的问题。在从严处罚的同时,要充分运用责令公开更正等法律手段,有效消除虚假广告的不良社会影响。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坚决查处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对屡教不改的广告主要建议药监、卫生等部门撤销其药品、医疗广告宣传批准文号,暂停其广告发布。四是落实广告警示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将严重违法的广告主及其产品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完善广告自律机制,推进广告业的综合管理。一是要重点抓好广告行业示范单位建设,以自律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省广告协会将选择浙江广电集团和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建立自律机制,严格规范内部广告审查制度,减少、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二是进一步研究制定统一的全省广告业自律规范,切实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三是督促各媒介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违法广告的自查自纠电话,并在本媒介上进行公布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2005年各媒介单位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情况
  附件


  2005年各媒介单位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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